服务热线
025-58639242
搜索
有法律问题?
专业律师在线为你免费解答!

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慧敏经典案例

发表时间:2019-04-15 12:30

本案律师辩护价值体现:

通过辩护,检察院也意识到本案证据上存在瑕疵,事实部分确有无法得到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故认可了辩护律师不起诉的意见,做出不起诉处理,当事人实现无罪的结果

不起诉决定书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宁浦检诉刑不诉(20197

不起诉决定书

20188月份,南京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杜慧敏接受谢某的委托后,展开辩护工作。在至检察院阅卷了解了案件的证据情况后,与谢某就案件发生的前因,具体情况,事后处理等进行详细的沟通。认为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谢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充分,主要理由为:

1、证据不足:(1)本案涉案双方出现肢体冲突现场,周围装有监控设备,涉案人员当天活动区域有一些在监控范畴,但从监控资料上看,并没有嫌疑人谢某对被指控的被害人蔡某实施殴打行为的情形;(2)从事件发生经过可以看出,谢某自始自终与蔡某有肢体上的接触,根本不存在殴打蔡某致轻微伤的可能。况且蔡某因其受伤已与谢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作出谅解。监控资料中可看到谢某有扔掉手中板材上前拉开蔡某与其姐姐的行为。逻辑上也能体现出谢某上前目的不是参与打架或殴打他人,没有殴打他人的主观恶性。(3)除了蔡某某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蔡某某肋骨骨折的伤害是如何造成的;证人谢某及谢某某(当时在场的保安应该也清楚看到)均陈述,蔡某不小心有摔倒在装修材料上的情况,但随即蔡起身即拿起地上的木板捅向谢某肚子,当时包括蔡及保安在内均没看到蔡某身体有任何受伤迹象,谢某三人遂离开;如果蔡某某受伤情况真实,也不排除其摔倒在地,被现场地上装修板材碰伤的可能。

2、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谢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存在瑕疵

(1)谢某到案后在几次训问中,均明确陈述没有打他人行为,是看到姐姐跟对方纠缠,上去将两方分开。第三次讯问笔录与其陈述存在不一致情况,根据嫌疑人陈述,讯问警官存在威胁及诱供情况,在被取保候审释放的当天晚上,讯问警官所讯问问题嫌疑人的回答只能是有罪供述,并在笔录书写结束时,并没有让谢某核对笔录内容及其他一起签署的文件内容,只是大声称你签字就可以回家了嫌疑人因害怕被再次收押只得按要求签字。故该次有罪供述应做非法证据排除。而其他笔录内容比较稳定,可以与现场监控资料及证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应推定谢某所述上前分开撕扯的双方,但未有主动殴打的情况属实。

(2)南京市XX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于事发十天左右做出蔡某某伤情为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后又在一个月后突然通知被害人再次复检,凭借复检报告认定蔡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明显不合常理。证据形式上也多处存有瑕疵,无法让人信服。

3、事情发生后,嫌疑人谢某的家人也积极向对方进行了赔偿,蔡某和谢某均表示对该事件予以谅解。嫌疑人也表示对吴某发生滋扰行为的道歉,得到吴某的谅解。

  综上,辩护律师建议做不起诉处理。

  经办检察院审查案件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认定不起诉人谢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对谢某依法作出决定不起诉。


分享到:

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

JIANGSU JIANGBEI LAW FIRM

防范风险  /  构筑和谐

Copyright 2018 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北新区大桥北路弘阳时代中心1801-1810
电话:025-58639242     传真:025-58639242
E-mail:jsjblssws@126.com     QQ:594479397
技术支持:凡科建站  |  管理登录      
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