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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江苏中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典型案例材料

发表时间:2019-09-20 17:21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7月,原告经他人介绍到中国某集团南京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某公司)厂区从事瓦工工作,原告的入职手续和工资发放由李某办理,案外人杨某负责对原告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经查,南某公司与诚某公司签订了保运协议,后诚某公司又将项目分包给被告,双方签订了《保运劳务承包协议》及《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杨某系被告在该项目上的代理人,李某为具体承包人,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10月17日5时45分,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根据李某为原告办理的出入证显示,原告的工作期限为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因此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因原告入职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法申报工伤待遇,需要先行确认劳动关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二、本案法律症结和对民企的重大影响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法律症结,对于民企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劳动争议是企业经常面临的法律风险之一,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凸显,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因此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就被赋予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的重大意义。在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新要求的总体形势下,探索新时期预防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的规律,不断提高调解仲裁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民营企业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有着重大影响。

三、办案过程及结果

我所廖维坚律师作为被告江苏中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承办了本案,本案经过三次仲裁、一审、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新立案后法院追加了李某、南京诚某公司作为第三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就争议焦点: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和双方否存在劳动关系,着重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证据只能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虽然《说明》证据上加盖有“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印章,并表明原告系其公司员工,但是该枚印章并非是被告或中天南京分公司所使用的印章,李某也不是被告或被告南京分公司的员工,其私自刻制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该《说明》不具备证明效力,不能依此认定原告是被告的员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苏0116民初5503号判决书,判决书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点评

一、民营企业用人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性

本案中,涉诉企业虽然是分包了工程,但并未健全相关配套管理,导致发生纠纷。员工入职手续办理、辞职与劳动合同终止是人事管理的重要部分,但其中隐含着巨大的风险,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劳动争议的种子因此埋下。

《劳动合同法》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情形,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员工利益,让劳动合同本身成为员工维权的依据,某种意义上,劳动合同成为公司法律风险的渊源。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员工手册的制定、落实,避免因劳动争议涉诉,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法律方面的隐患。

二、民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法务、人事岗位

合规管理,风险预防,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专业的法务和人事管理能够避免企业陷入涉诉负累,增强管理人员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知识,提升法律风险意识,从而促进公司劳动用工风险管控能力。

健全企业印证管理制度,印章刻制的业务流程不清晰、保管制度不健全、不重视管理项目部印章等问题,暴露出许多企业的印章管理制度问题,没有正确的应对措施,放任风险发生,将给企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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