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以判决说建筑类纠纷—农民工干活受伤,包工头和分包公司要赔钱吗?发表时间:2021-10-21 10:02 对于经常在工地干活的人来说,想必对“包工头”这个职业不陌生。包工头是指工程承包商,底下往往有多人替他工作,包工头一般属于建筑、装修行业。建筑工程层层分包,每个农民工基本只认识自己的老板即包工头。本以为临时干几天活而已,若不幸干活受伤,包工头和分包公司要赔钱吗?如何划分责任?笔者就团队办过代理包工头作为被告二的实际案件与大家聊一聊相关问题。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承包协议书,将某工地木工工种包给被告王某进行施工。原告占某长期跟王某做木工,由王某给其分配工作任务,发放工资。 2014年9月某日 ,占某与另外两名工友到工地做木工,上午9时许,占某在用钢钉固定承台基础支模时,三寸钢钉在锤击时突然断裂击伤其左眼。后占某被送至进行抢救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占某左眼盲目5级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 60日,营养60日。 争议焦点 01 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本案中尊某公司将涉案项目的木工工种劳务交由王某组织施工,尊某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承揽关系,尊某公司为定作人,王某为承揽人。王节林承揽工作后,组织了占某等木工进场施工,又因占某长期为王某提供劳务,由王某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在该劳务关系中王某是接受劳务者,占某是提供劳务者。 02 关于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 法院认为及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定作人、承揽人(接受劳务者)以及提供劳务者之间的 过错程度,六合区法院认定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尊某公司承担 25%的责任,占某自行承担15%的责任。 法条索引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 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维舟律师团队提醒 司法实践中,涉及建筑工程分包,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包工头作为接受劳务者应当对农民工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农民工在外务工过程中应当处处谨慎、小心,注意操作安全,尽到谨慎的义务,若因为自身疏忽大意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其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建筑公司进行分包时选任工程承包人应当选择具备资质的个人、团队承接工程,若在选任方面存在过失,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