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法律关系下形成的借款协议是否可以通过民间借贷诉讼一并解决?发表时间:2021-10-25 09:29 作者:曾鑫 江北律所维舟团队在办理一起涉及民间借贷案件时,当事人把委托理财、股权转让、民间借贷几个法律关系产生的欠款金额,以协议的形式进行了结算,签订了借条,后因欠款人逾期未还,遂成该案。本文将从法律关系、解决方式、风险防范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主要事实经过 本案主要事实经过:委托人、债权人杨女士自2018年认识了被告、债务人张某、戎某(原为夫妻,诉讼前离婚),张某、戎某向杨女士推销某矿场融资项目,杨女士将15万元汇入矿场账户,后因矿场未兑付约定本息,戎某以维权为由收取杨女士1万元费用并承诺15万元投资款由其负责清偿。2019年矿场项目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暴雷”,杨女士作为受害人的申报手续均由戎某负责办理。 2018年张某向杨女士称:其夫戎某持有某境外公司原始股,该公司即将上市,可将其中部分股权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杨女士,张某与杨女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杨女士将4万元股权转让款汇入张某账户,此后一直未见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2019年张某向杨女士借钱周转,借款10万元,利息未作约定,同时承诺矿场投资本息由其负责清偿,承诺补偿给杨女士20万元。杨女士实际转账9.6万元给张某。 借条形成后,张某、戎某还款2万元,同时戎某出具欠条,明确剩余欠款为28万元。 二、本案诉讼策略制定 维舟团队在本案诉讼策略制定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大分歧意见: A律师主张分案:理由是三个法律关系对应三个案由,将所有的法律关系一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主张,虽然协议有提到另外的法律事实,但是并无将其他法律事实形成的欠款约定为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因此并案存在风险。 B律师主张并案:理由当事人有明确是书面清算,虽然涉及三个法律关系,但是每个法律关系的证据充足,和解协议前后事实连贯,并且已经部分履行,另分案造成委托人诉累,效率太低。 C律师主张并案:针对被告抗辩民间借贷案由项下,不应当处理其他法律关系纠纷,折中意见为案由选择为合同纠纷。 经过团队律师整理证据,主办律师充分释明其中利弊后,当事人选择并案处理纠纷。后在立案、审理过程中,团队的预测得到了验证,一审法院立案庭对案由选择、主审法官对诉请审理、对方代理律师的抗辩均围绕着借条涉及多重法律关系,能否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并处理的问题展开。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部分: 律师说法
法条索引 律 师 风 采 曾鑫律师,中共党员,曾服役于空军某部十二年,现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经济纠纷、家事纠纷、劳动纠纷等案件诉讼及非诉讼代理。 曾鑫律师隶属于维舟律师团,维舟律师团以民商纠纷及公司非诉业务为专长,成员包括廖维坚、郝姣姣、顾文晟、曾鑫,均为执业三年以上精英律师,由律所执行主任律师廖维坚创建。 维舟律师团业务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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