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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职高管因为公司债务案件被执行,自己被限制消费该怎么办?

发表时间:2021-11-03 12:02

20211028

作者:廖维坚

员工在担任公司管理人员,从单位辞职后,没有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单位因为债务问题连带该员工一起被法院下达了限制消费限制令,员工该如何救济,笔者就吴某的案例跟大家谈一谈相关问题。


案例索引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8)晋11执异18号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1年7月19日到信某公司工作,系该公司的员工,并于2014年至2017年8月份期间受信某公司委派为睿某公司的董事,2017年8月31日吴某与睿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睿某公司未变更工商登记。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晋某公司与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晋11执75号]的过程中,于2018年10月10日向睿基公司作出(2018)晋11执75号限制消费令,对异议人吴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作出后,2018年10月24日,吴某才联系睿某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变更工商登记。


案件分析

01

法院对吴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原因

法院作出限制消费措施时,虽然吴某已经从睿基公司离职,不再担任董事职务,但并未变更登记,吴某仍是该公司登记的负责人,这就导致了法院不能知道吴某已经从该公司离职,所以法院将吴某列入限制消费令。

02

吴某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本案可以通过向作出限制消费令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方式请求法院解除对吴某的限制消费令。

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异议人吴某在2017年8月31日已与睿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再担任睿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对其再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对异议人吴某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1执75号限制高消费令中对吴某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法 条 索 引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维 舟 律 师 团 队 提 醒

国家规定限制高消费的执行人出门不可以坐高铁,只能坐动车或者普通慢车,动车只能坐二等座,不可以坐一等座,慢车只能睡硬卧不可以睡软卧。住酒店不可以住星级以上的,不可以买房,不可以租高档写字楼,不可以买豪车,不可以旅游,子女不可以到贵的私立学校读书等等。员工在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应当及时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否则可能会因为公司债务问题成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廖维坚律师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隶属于维舟律师团。(廖律师电话及微信号:13913016065)
维舟律师团以民商纠纷及公司非诉业务为专长,成员包括廖维坚、郝姣姣、顾文晟、曾鑫,均为执业三年以上精英律师,由律所执行主任律师廖维坚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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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商事合同诉讼业务:建筑工程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受害\致害类纠纷、买卖合同、设备租赁合同、担保保证合同、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合伙协议等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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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家事继承诉讼业务:离婚、继承、分家析产、居住权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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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工风险及人力资源培训:
    廖维坚律师国家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南京志远企业人力资源培训讲师,自2010年开始为公司BOSS、HR、法务提供企业重建人力资源体系及用工风险防控专项培训,创建“HR法务.圆桌会议”研讨会,已培训近百场。
3、法商.保险.财富管理培训:
    廖维坚律师具有CFA理财规划师/证券从业资格,为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自2006年开始为银行、保险、理财团队提供法商.保险.财富安全与传承类培训,更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婚姻财产风险管理、遗嘱管理、保险、信托规划监督等培训及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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