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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未通知其他股东并得到同意,不得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发表时间:2021-11-16 10:26

20211028

导语:随着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各种经济组织像雨后春笋般崛地而起,自然人发起设立的有限公司更是络绎不绝。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股东能否在不通知其他股东并得到同意时,将自己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免除实际出资的义务?笔者就办理过的案件简要谈谈。

【案例】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简介】

2017年4月20日,甲公司成立,股东只有三人,注册资本为50万元。2018年6月12日,甲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500万元,由原来的三人股东增至七人,李某此时加入甲公司成为七股东之一参与经营,并认缴出资100万占股20%,股东之间达成协议,第一阶段各股东实际认缴公司注册资本的70%,并承诺于2018年6月31日之前完成相应出资额的50%,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应的剩余出资。2018年9月19日,甲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显示,各股东对应出资数额的出资时间均为2019年8月31日,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其他股东均按期实际认缴出资对应的数额,但是李某因其他原因一直未实际出资,甲公司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李某履行出资义务,向原告甲公司缴纳股东出资款70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股东能否在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法院判决】

1、被告李某称已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的意见,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股权的转让事项已经通知其他股东并得到同意,且原告公司登记的事项未变更,被告李某仍系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故对被告李某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2、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认缴出资7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律师建议

当股东想退出公司转让股权的时候,可以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如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需要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做好留痕,并将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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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传,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曾从事多年检察工作,擅长刑事辩护、企业合规、民商事案件纠纷,每年办理案件近百起,实践经验极其丰富。

“良心是最好的法律”是其律师执业理念。

联系电话/微信:1516148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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